缺陷汽车召回流程图

       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缺陷汽车召回流程图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缺陷汽车召回流程图的话题。

1.十月份汽车品牌召回汇总(三)

2.2019年质监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6.新势力召回之玄学:蔚来威马向左,特斯拉理想向右

缺陷汽车召回流程图

十月份汽车品牌召回汇总(三)

       哈喽!大家好,这里是迷糊侃车大家一起来聊车,刚刚整理了两次十月份的汽车品牌召回,刚刚又有新的消息传来,于是我上整理给各位客官老爷,大家一起来看看最新的。

       1、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2019款?启辰T90汽车。

       日前,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召回范围:召回2019年1月7日至2020年5月20日生产的部分2019款东风启辰T90汽车,共计4425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后制动软管与轮罩护板干涉,长期使用后可能因软管磨损产生制动液渗漏,导致刹车距离变长,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方案: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善的后制动软管(左右两侧),以消除安全隐患。?

       应急处置措施:用户在使用车辆时,如发现后制动软管表面有磨损或发现仪表上的制动警告灯点亮,应尽快与东风启辰专营店联系。?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将以挂号信、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关车主,安排免费检修事宜。东风启辰用户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热线:800-830-8800(座机拨打)、400-830-8800(手机拨打)进行咨询。

       2、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雷克萨斯LM汽车。

       日前,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召回范围:决定自2020年11月30日起,召回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7月13日期间生产的进口雷克萨斯LM300h汽车,共计1713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的后组合灯线束由于防水处理不够完善,下雨或洗车时水分可能会进入线束连接器内部,引起接线端子短路。车辆在检测到线路异常后,ABS等警告灯会点亮,紧急制动时车轮可能抱死,极端情况下可能增加车辆碰撞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方案: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为所有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更换改善后的后组合灯分线束,以消除安全隐患。?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以挂号信等形式通知用户。用户可通过拨打丰田售后服务热线:800-810-2772或400-810-2772,获取此次召回的相关信息。

       3、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威尔马斯特电动汽车。

       日前,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召回范围:决定自2020年10月28日起,召回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9月23日生产的,装备了电芯型号为ZNP3914895A-75A的动力电池的部分2020款威尔马斯特电动汽车,共计1282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电芯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混入了杂质,导致动力电池产生异常析锂。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电芯短路,引发动力电池热失控并产生起火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方案: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其他供应商提供电芯的动力电池包,以消除安全隐患。?

       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车主应立即停止运行隐患车辆,并联系当地威马授权经销商进行检修。?

       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将通过挂号信、智能交互系统、小威随行APP、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通知有关用户此次召回事宜。用户也可致电威马汽车服务热线:4006-999-666,获取此次召回的相关信息。

       4、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阿斯顿马丁DB11和Vantage系列汽车。

       日前,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召回范围:自即日起,召回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2017-2019年款阿斯顿马丁DB11和Vantage系列汽车,共计3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前排座椅安全气囊的固定螺母可能未被拧紧至规定扭矩,可能导致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时座椅安全气囊无法在正确的位置打开,不能起到座椅安全气囊应达到的保护效果,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方案: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检查所涉及车辆的前排座椅安全气囊固定螺母的拧紧状态,如果发现固定螺母未被正确拧紧则拧紧到规定扭矩,以确保座椅安全气囊的正确固定,消除安全隐患。相关用户应在召回行动开始后尽快联系经销商进行维修。?

       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以挂号信、电话等形式通知相关用户。用户可通过拨打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专线:400-1780-007,获取此次召回的相关信息。

       以上就是最新的召回信息,请各位客官老爷尽快联系对应4S店,下期再见。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2019年质监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12月22日,质检总局正式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

        质检总局公布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八条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

        第十三条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第三章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质检总局。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

        第十五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质检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质检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第十六条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第十八条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应当对缺陷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实物、实验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等进行分析,形成缺陷调查报告。

        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报告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一条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质检总局根据缺陷调查报告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者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既不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要求实施召回,又不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质检总局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第四章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

        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应当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生产者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向质检总局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第二十七条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

        第二十八条质检总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生产者召回计划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质检总局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质检总局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者应当按要求提交。

        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被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完成召回计划后,仍有未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应当继续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质检总局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委托省级质检部门进行监督,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受委托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通过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估发现生产者的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或者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的汽车和挂车。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四十一条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起草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条例。

        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相对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意见征求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国务院质检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召回 

        第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并发布缺陷调查、信息报告和备案等具体工作要求。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 安全技术 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八条 有关部门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工作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生产者应当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使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信息; 

        (四)同一类型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质检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如实记录经营的汽车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质检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自召回计划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并根据召回计划组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止使用。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生产者应当在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的同时,将召回计划的内容告知销售者,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采取技术评估等措施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发现召回范围、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 

        (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的; 

        (四)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的;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 轮胎 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轮胎的召回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9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第七条 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八条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第十三条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第三章 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质检总局。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质检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质检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第十六条 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质检总局。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新势力召回之玄学:蔚来威马向左,特斯拉理想向右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消息,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召回以下车辆。

       奥迪

       日前,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分批召回部分进口和国产奥迪汽车,共计391874辆。具体如下:

       具体如下:

       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30日生产的部分进口奥迪A4Avant2.0T和A52.0T汽车,共计1868辆;

       2017年8月17日至2020年3月24日生产的部分国产奥迪A4L2.0T、A6L2.0T和Q5L2.0T汽车,共计390006辆。

       召回时间计划:自2020年6月5日起,召回进口A4Avant、A5汽车和2019年8月31日前生产的国产A4L、A6L和Q5L汽车。

       自2020年9月29日起,召回2019年9月1日后生产的国产A4L、A6L和Q5L汽车。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供应商制造原因,部分启动发电机的逆变器内部可能会存在细小的注塑气孔,当有湿气在气孔聚集可能导致逆变器内部电子元件发生电解短路,进而可能导致启动发电机内部局部积热,极端情况下不排除引发车辆起火的可能性,存在安全隐患。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将委托奥迪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启动发电机,以消除安全隐患。为了确保备件及时供应,此次召回用的启动发电机将采用奥迪原厂再制造件,再制造件使用永久性防水涂料对启动发电机逆变器的导电支架进行密封,从而避免水汽进入导电支架导致的内部短路问题。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确认奥迪原厂再制造件完全满足奥迪的质量标准,并为召回更换的启动发电机提供十年不限里程数的延长保修服务。

       大众汽车

       日前,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即日起召回以下车辆。

       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9日至2015年3月1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09_2015年款进口甲壳虫、尚酷及高尔夫系列汽车,共计51806辆。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010年3月4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10-2014年款进口奥迪A1、A3汽车,共计21042辆;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2月3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13年款国产速腾、高尔夫、迈腾、大众CC及宝来系列汽车,共计1434辆。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3月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12-2013年款国产途安、明锐、朗逸、昊锐和帕萨特系列汽车,共计2150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车辆使用了特定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变速箱机电单元上壳体,其固定蓄压器的螺纹在使用中可能开裂并引起油压下降,部分情况下造成离合器不再耦合,导致车辆失去驱动力,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此问题曾于2019年5月5日发布了《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汽车和部分国产汽车》的召回公告。在召回活动实施后,生产者通过对更换零件的分析,发现之前的上壳体检查方法不能完全准确识别所有可能存在缺陷的零件。为了确保准确识别全部缺陷车辆、消除安全隐患,需要对上次召回活动中所有尚未更换上壳体的车辆,重新采用全新方法检查变速箱机电单元上壳体,如果确认为所涉及供应商提供的零件,则免费更换改进后的上壳体维修套件,以消除安全隐患。

       另外,因第一次召回时生产者系统数据统计偏差,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扩大召回2004辆车,也包括在上述召回范围内。

       奔驰

       日前,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召回部分进口G级、S级、AMGGT车辆,具体信息如下:

       自即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的部分进口G级汽车,共计1656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前门线束的布线不合理,在车门开关时可能造成线束损坏。潜在的安全后果取决于受影响的具体线束,例如可能会影响侧面碰撞约束系统的性能、碰撞时车门的自动解锁、紧急呼叫时的车辆位置、门锁中的车门接触开关相关功能、后视镜功能等,会增加车辆发生碰撞和人员受伤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服务商免费对召回范围内车辆的前门线束重新进行布线,如果线束已经损坏则进行更换,以消除安全隐患。

       自2020年5月15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部分进口G级、S级、AMGGT汽车,共计599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的发动机涡轮增压器进油管的橡胶材料可能不符合要求。车辆行驶时的发动机热负荷可能造成涡轮增压器进油管出现泄漏,不能排除泄漏的机油与发动机舱中的热部件接触的可能性,会增加起火风险,存在安全隐患。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服务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涡轮增压器进油管,以消除安全隐患。

       自2020年8月28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的部分进口G级汽车,共计4611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的前轴和后轴差速器锁止模块控制单元不符合规格,其内部特定电阻器可能会受到润滑油产生的含硫烟雾影响。如果电阻器受损,用该电阻器计算的电流将比实际存在的电流值高,造成控制单元和差速器锁定执行器之间的通信被关闭。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ESP和ABS系统都将停用,并且无法再更改差速锁先前锁定/解锁的状态。停用ESP和ABS系统可能会增加车辆在某些操作条件下发生碰撞的风险;如果车辆在具有高附着力的铺装道路上行驶时无法解锁差速器,车辆的操控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差速器在越野行驶条件下无法锁定,则可能会影响车辆的牵引力。考虑到以上所有潜在后果,相关的安全风险不能排除,存在安全隐患。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服务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检查前轴和后轴上安装的差速器锁止模块的零件号,如果是受影响的零件则免费更换合格的差速器锁止模块,以消除安全隐患。

       英菲尼迪

       日前,日产投资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即日起,召回部分进口英菲尼迪Q50、Q60汽车和国产英菲尼迪Q50L汽车。

       日产投资有限公司

       召回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生产的部分进口英菲尼迪Q50、Q60汽车,共计4568辆。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召回2014年4月8日至2017年12月14日生产的部分国产英菲尼迪Q50L汽车,共计49616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冷机起动时,发动机高压燃油泵与低压燃油管的接合部位可能出现渗油,此情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12.5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违反安全法规要求,有起火风险,存在安全隐患。日产投资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东风英菲尼迪汽车有限公司,对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更换改善后的燃油管路,以消除安全隐患。

       日前,日产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20年5月18日起,召回2010年7月30日至2012年10月9日生产的部分进口英菲尼迪QX80汽车,共计2075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驾驶员安全气囊模块内的气体发生器火药填充过量或不均匀,安全气囊作动时存在异常展开的风险,可能会致使乘客受伤,存在安全隐患。

       日产投资有限公司将通过东风英菲尼迪汽车有限公司,对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更换改善后的驾驶员安全气囊模块,以消除安全隐患。

       雷克萨斯、埃尔法、威尔法

       日前,丰田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20年5月21日起,召回部分进口雷克萨斯LM及进口丰田埃尔法双擎、威尔法双擎汽车,共计4558辆。具体如下:

       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LM汽车,共计781辆;

       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生产的部分进口丰田埃尔法双擎汽车,共计3080辆;

       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生产的部分进口丰田威尔法双擎汽车,共计697辆。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搭载的驻车辅助电脑的软件启动程序不完善,导致全景监控器所显示的警告性文字为英语,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关于“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的要求,可能无法对驾驶者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在倒车时可能会造成车辆碰撞,存在安全隐患。丰田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修正驻车辅助电脑程序,以消除安全隐患。

       豪沃轻卡

       日前,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自即日起,召回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豪沃轻卡载货汽车,共计45辆。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供应商制造问题,后下防护装置所用连接板厚度与设计图纸不符,造成后下防护装置强度不足,不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会造成后下防护装置失效。当发生车辆追尾时会导致后车钻入该车底部,造成后车人员伤害,存在安全隐患。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符合标准要求的后下防护装置,以消除安全隐患。本次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开展的。受调查影响,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福田戴姆勒

       日前,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20年4月24日起,召回2012年-2013年期间生产的BJ4253SMFKB-12牵引车,共计1276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设计工况与实际工况不符,造成车架右侧油箱托架部位开裂,影响车辆的承载能力,存在安全隐患。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加装车架加强板,以消除安全隐患。本次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展开的。受调查影响,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北斗星

       日前,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召回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生产的2017年款北斗星电动汽车,共计3503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供应商制造原因,制动主缸硬度不满足使用耐久性要求,可能造成缸体内壁过早疲劳磨损,制动液会从磨损处泄漏,导致制动主缸建压异常甚至失效,从而引发车辆制动性能下降甚至制动失灵,存在安全隐患。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昌河特约服务站及北汽新能源售后服务站,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真空助力器带制动主缸总成,并对真空管、真空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则一并更换真空管、真空泵,以消除安全隐患。

       本次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开展的。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消费者关于此问题的缺陷线索报告。收到报告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即部署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上述问题开展缺陷调查和评估。受调查影响,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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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是在哪里修召回制度

       十月份,中国市场的造车新势力共召回3.1万辆问题车,占当月召回总量的25.6%。而1-10月,纯电动车只占乘用车销量的3.8%。

       接二连三的召回,让人不得不审视新势力到底怎么了?

       一、从新势力召回看中国的三级召回

       上表是近两年中国市场新势力发生的官方召回,基本囊括了现实中的三类召回:

       ▎一级召回:缺陷严重、危害较大、成本偏高,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多起危害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案例。如高田气囊、悬挂断裂、电池包起火等。

       ▎二级召回:常规的大部分召回,有安全隐患,但尚未发生恶性事故,召回成本相对不高。如螺栓腐蚀、仪表优化、模块升级等。

       ▎三级召回:一般情况下,该类缺陷技术断定比较复杂,厂家态度良好愿意主动解决,那么总局可能会默许厂家用自己的方式「隐性召回」,如特斯拉7月的?Model?3前轴电机“进场升级”。

       多数争议,发生在一级召回中。

       一级召回,一般是直接导致消费者发生伤亡事故,如高田气囊,其气体发生器在湿热环境下会发生爆炸,对车内人员造成严重伤害。如特斯拉的悬挂断裂、理想的球头脱出,可直接导致车辆在正常行驶或发生轻微事故时,车轮突然脱出,俗称“断轴”。如蔚来和威马的电池包起火,因供应商的电芯瑕疵,可引起车辆起火,同样危害人身安全。

       一级召回的原因很多,有供应商原因,如高田气囊。这家供应商的问题产品波及全球34个品牌几千万辆车型,问题之严重导致高田直接破产,被中国的均胜电子收购。特斯拉2019年在华召回1.4万辆Model?S,只是受害者之一。

       即使与供应商有很大关系,主机厂也应承担主要责任。如2019年6月,蔚来召回4803辆ES8,是因为供应商宁德时代的电压线束走向不当,被箱体挤压后会产生起火风险。2020年10月,威马召回1282辆车辆,也是电芯供应商在生产中混入了杂质,增加了短路和起火风险。

       但是主机厂也负有系统集成与整体风险控制责任,如宁德时代声明,出事的模组采用定制化设计、箱组是由蔚来自己提供,言外之意责任在厂家。

       好在蔚来和威马,发现问题后及时召回了问题车型,没有回避责任,并承担了巨额损失。如蔚来的召回成本约3.8亿元,威马的召回成本也在千万级。

       但是,不是所有一级召回都被厂家承认并主动发起的。

       二、特斯拉的两幅面孔,被新华社痛批

       比如特斯拉10月份的悬挂召回,表面上是主动召回,但它在海外媒体大吐苦水,称“断轴”原因是中国路况太差以及消费者滥用。更离奇的是,它竟然指责中国政府强迫它召回,让它蒙受“不白之冤”。

       这一离奇论调,立即引起国内媒体的反弹。车聚君也在10月27日发表文章:

       《特斯拉在华召回3万辆Model?S/X,却在外哭诉“被迫”召回?|?聚闻》

       文章明确指出,不少特斯拉车主是在正常行驶中,突然发生的断轴,与特斯拉称的“消费者滥用”无关。中国的保险公司对北京一起事故拒保,现场勘测认为车有质量问题。事后,车主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结论也是质量问题。

       上海一位车主,发生断轴时是在小区内正常行驶。这怎么算滥用?

       全国一共发生几十起特斯拉“断轴”案,难道全是车主的责任?中国保险公司与鉴定机构难道全都在冤枉特斯拉?

       而且,德国、瑞士、英国、美国都有车主报告行驶中突然发生断轴现象,甚至包括一辆刚刚行驶了900公里的Model?3。难道,全球车主都在陷害特斯拉?

       特斯拉不管,仍是一贯的强硬态度:车辆没有问题,是车主误操作造成的。

       但它的强硬,这次在中国碰了钉子。在大量投诉与事实面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过调研与分析,得出结论:特斯拉Model?S和Model?X的悬挂存在安全缺陷,责令其召回。

       只是出于对其品牌的尊重,没有公开说明是责令召回。谁知特斯拉竟然不领情,公然在海外大放厥词,反对中国主管部门的正确决定。

       这一举动,甚至惊动了新华社。

       11月3日,新华社发文《特斯拉恶意甩锅是对中国消费者的无理傲慢》,直指特斯拉在海外的赖账行为,以及对待中国消费者的傲慢态度,可谓大快人心。

       这是七年来,车聚君第一次见央媒点名痛批一家车企的召回问题。

       上一次,是2013年。当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大众DSG动力中断的问题,第二天,质检总局通知大众公司就DSG故障问题实施召回,称大众公司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质检总局将责令召回。

       当天,大众中国发表声明:大众汽车将实施“主动召回”以解决DSG问题。

       事实上,在这次艰难的召回之前,大众实施了各种拖延手段,包括软件升级、延长保修期等,但都治标不治本。甚至有的车主在更换了整个变速箱总成后,仍出现了顿挫与动力中断。

       据明华有道咨询公司的统计,2013年大众先后实施了三次召回,总计召回了110万多辆DSG车型,进行了多种技术尝试以降低问题出现机率。

       这是2013年1月召回条例正式实施以来,首次责令召回。

       据湖北之声《汽车有话说》报道,我国十年来的召回案例中56%都是责令召回,真正的主动召回只占44%。

       不出重拳,有人会忘记作为企业公民的基本规矩。

       三、理想式召回,最口是心非的召回

       理想这几天很火,很大原因是因为它的前悬召回事件。为了厘清脉络,我们按时间线整理一下已知事故。

       1月31日,厦门一辆理想ONE与一辆宝马3系对撞,前者右前轮脱出。

       理想未回应,但在内部开始研发新的下摆臂硬件。

       2月26日,理想回应一位KOL质疑时说,它的下摆臂用了新型的钢-尼龙玻纤复合材料,能保证足够强度,具有更低的球销力矩。

       5月11日,上海一辆理想ONE在延安中路行驶时,以48km/h磕到了路肩,右前轮脱出。

       理想未经车主同意,将相关材料拿回北京做研究,之后通过媒体发布回应:下摆臂设计靠谱,车主的技术需要练一练了。

       6月2日,理想的工厂切换了新的前悬球销,脱出力从35KN增到50KN。

       8月9日,厦门霞光东路一辆理想ONE,以45km/h撞击隔离墩后,左前轮脱出。

       8月16日,理想发表声明:它的悬架系统非常安全和可靠,所有“断轴”都是由事故造成,没有一起是质量原因。媒体不信可以来测试和分析。

       9月7日,东莞一辆理想ONE在行驶中,左前轮脱出,车主第一时间发视频称:正常行走,没有任何碰撞。

       9月11日,河北一辆理想ONE发生“断轴”,被连夜送至北京维修中心。

       10月15日,河北涿州一辆理想ONE在马路上左前轮脱出,理想称是固安发生事故,该测试车调头时被后车以90km/h撞击。

       11月1日,理想宣布硬件升级计划,为6月2日前的车辆更换脱出力为50KN的球销。并称6月2日起生产的车已安装了新球销,没发生过一起事故。

       11月6日,理想发布致歉信,称经媒体和同行批评,认识到了用「升级」替代「召回」的错误,决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备案召回。但实际措施不变。

       11月7日,一辆理想ONE在长沙深夜的街头脱轴,周围无异常与碰撞痕迹。

       整个召回事件中,理想存在的问题:

       ▎1、召回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6月2日开始更换新球销,说明它确认了悬挂存在问题。那有无将分析调研结果上报国家质监部门?上报后,解决方案有无得到批准?如果得到了批准为何11月7日新悬挂又发生类似事故?

       11月1日,李想在回答车主提问时,亲口承认:前悬存在设计缺陷。

       根据召回条例第十二条,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但理想无论是在6月2日,还是11月1日,均未召回,涉嫌违法。

       ▎2、关于召回的传播是否存在误导?

       8月16日,在明知悬挂有缺陷的情况下,还发表声明信誓旦旦说自己的悬挂绝对安全可靠,是否在刻意对公众隐瞒实情,误导舆论?之后解释是“判断失误”,那这个失误由谁来买单?

       11月1日的发布会上,理想副总裁刘杰称:“本次硬件升级已经跟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备和沟通,按照硬件升级的方式为用户升级,所以跟大家以前看到的那种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的召回,是不一样的。”

       11月2日,某自媒体为理想发布辩解文章《李想四渡赤水》,一方面把李想比作伟人,另一方面又称:“事实上这并不构成召回。”

       11月6日,理想发表致歉信,称应该召回。

       那么,理想高管是否存在“假传圣旨”曲解国家主管部门的问题?其传播部门是否存在严重误导公众的问题??

       国家法规,岂能被一家企业“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3、召回的有效性谁说了算?

       理想称6月2日后生产的车型,因为装配了脱出力50KN的球销,没有发生一起前悬脱轴事故。

       话音刚落,11月7日深夜,长沙街头一辆未上牌的理想ONE又脱轴了。

       没上牌说明是最近产的新车,脱轴现象与之前几乎一模一样。而且周围没有撞击痕迹,路面平整干净,车身也未见撞痕。大概率是一起单车自然脱轴事件。

       接近理想的媒体放风说,是爆胎了。

       微博上的KOL如万春雷等表示质疑:视频中事故车在车道线内,解释图中为何车轮压线了?视频中轮胎并未脱离轮毂,解释图中为何扭向内侧?视频中路面为柏油,为何解释图中是水泥路?为何不放出行车记录仪视频?

       诸多迹象表明:理想又在故技重施,不正面承认问题,而找媒体放风混淆视听。它那封道歉信,刚在前一天发表,余音犹在。

       关键是,如果1107事故被证实为单车自然脱轴,那么说明理想的“更换50KN新球销”的召回措施并不能解决缺陷问题。

       参考速腾“刀片梁”案例,理想或将也需要二次召回。

       四、召回的正确姿势?蔚来和威马打了样

       同是新势力,蔚来在去年的电池召回案中,收到3起自燃案例即召回相关车辆,除了表面上的3.8亿损失,还“荣休”了一位负责采购的联合创始人,可谓铁腕重典。这些一时损失换来了什么?

       时至今日一年多了,没听到一起蔚来自燃案例。

       而特斯拉呢?2019年发生421上海爆燃事故后,在声明中说不存在系统缺陷,是由单个电池模组故障引起。

       事实上,自2019年3月至5月两个月时间内,特斯拉全球范围内有报道的自燃事件就有5起。据美媒Business?Insider报道,特斯拉从2012年就开始安装有可能将冷却液泄漏到电池中的冷却管,它明知道早期Model?S的电池冷却系统有缺陷,却仍继续出售问题车辆。

       随后,美国NHTSA也发起了对特斯拉冷却液缺陷的调查,但时至今日特斯拉也一直拒不承认。

       关于上海421爆燃事故,上海徐汇消防给的认定书中,明确指出是“起火部位位于电池系统第15、16号模组处”,这是两个模组的意思对吧?但特斯拉居然恬不知耻的公开说“单个电池模组故障”。

       你看,它为了遮掩问题逃避召回,敢同时欺骗中美两国政府机构。

       看完蔚来&特斯拉对照组,我们再看一下威马&理想对照组。

       威马从第一起起火事故到发现问题,再到决定主动召回只用了23天。截止11月4日,威马已完成1282台相关车辆的回店邀约,其中85%的车辆已更换了全新电池包。预计11月20日前,将完成全部召回工作。

       那么,从威马10月28日宣布召回到完成召回只用不到一个月时间。

       理想呢?6月2日偷偷更换缺陷部件,11月6日才宣布召回,用了5个月。如果按它说的,从第一起厦门事故就开始意识到问题,那么它承认召回的时间长达9个月。对比威马的23天,天壤之别。

       关于召回之后,威马的官博和沈晖的微博都没做什么辩解,意思是错了就错了,行动是最好证明。而理想不但动用了各路KOL洗白,还自比伟人,一副丧事喜办的模样。

       理想的小编在致歉信的评论区也是一路回怼:奔驰、丰田还召回呢!

       说好的直面问题、接受批评呢?

       车聚小结

       车聚君坚信一个道理:说什么不重要,做什么最重要。

       某品牌宣称“16年来动力电池零安全事故”,可半年来共发生有记录的起火事件达11起。

       不管是新势力,还是传统势力,新能源已经被国家确定为了大方向。只是目前新能源车只占所有乘用车销量的4.9%,离延安还非常遥远。

       前途光明,道路曲折。所有的参与者,并不需要渡赤水,度的只是自己的心魔。所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汽车召回是指汽车投放市场。如果发现设计或制造中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可能会影响安全和环境问题,制造商必须立即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产品存在的问题、问题原因、改进措施等。,并申请召回。经批准后,对在用汽车进行改造,消除事故隐患。让我们为朋友们简单介绍一下汽车召回是在哪里修复的。

       召回系统知识简介-系统简介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了一场运动,呼吁国会制定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是国家旅行和机动车安全法。根据规定,汽车厂商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信息,必须将情况告知用户和出行管理部门并免费维修。1969年5月,美国媒体批评欧洲和日本汽车经销商私下召回有缺陷的汽车进行维修,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科罗纳刹车失灵。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了这一消息,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交通运输部修订了《机动车表格制定规则》,增加了&other汽车制造商在召回缺陷汽车时应承担公开的义务。的内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召回系统知识简介——召回定义

       召回是指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要求的程序,为消除其产品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缺陷而完成的过程。它包括制造商将缺陷的具体情况和有效消除缺陷的方法告知卖方、修理商、合作伙伴和其他相关方的过程,制造商组织卖方、修理商和其他相关方通过修理、更换和回收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的缺陷。

       召回系统知识简介-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3707.1)规定,用于运载人和货物、由动力驱动或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含农用运输车)。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汽车产品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常见的相同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符合与汽车安全相关的国家和行业规范。

       制造商是指在中国注册的以自己的名义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向中国销售制造、装配的汽车产品的外国企业。

       卖方是指销售汽车产品,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出租人是指为他人提供汽车产品并收取租金牟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修理者是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进口商是指从海外向中国进口汽车产品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被认为是汽车产品的制造商。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出租商和进口商统称为经营者。

       小合伙人,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但在按照分期付款合同付清全部购车款前已取得汽车产品完全使用权,或者按照租赁合同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召回是指缺陷汽车产品的制造商按照本法规要求的程序,为消除其产品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缺陷而完成的过程。包括制造商将缺陷的具体情况和有效消除缺陷的方法告知卖方、修理商、合作伙伴和其他相关方的过程,制造商组织卖方、修理商和其他相关方通过修理、更换和回收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的缺陷。

       好了,今天有这么多关于边肖汽车之友简要介绍的汽车召回是在哪里修复的。不知道小伙伴们听了边肖汽车的简单介绍后,对这次汽车召回是在哪里修复的有没有更好的了解。希望边肖汽车的简介能对朋友们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知识,那就关注这个网站。边肖车在这里等你!

       百万购车补贴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缺陷汽车召回流程图”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